从3月份开始,福建省厦门市岛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融资工程必须取消现场搅拌,使用干混砂浆。这对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表示,干混砂浆的推行时间分为三阶段,2006年3月1日起岛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融资工程必须使用干混砂浆,岛外政府投融资工程及岛内外其他工程推广使用干混砂浆;2007年1月1日起岛外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融资工程必须使用干混砂浆;2008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全面使用干混砂浆。干混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厦门市《干混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禁止使用海砂或经海水浸泡过的砂生产干混砂浆。
新规定还指出,干混砂浆可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取得新型建筑材料认定证书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干混砂浆和预拌混凝土的,所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予以全额返还;干混砂浆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定的检查与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