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1日,新疆阿克苏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就城市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等有关事宜,联合发布了《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现场搅拌混凝土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地区经贸委以阿地经贸散字[2006]90号文向各有关单位下发了通知。
虽然阿克苏市还没有列入国家限期禁止在城市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但他们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清洁生产,文明施工”的目的出发,大力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和散装水泥,努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地区新型工业化的进程。为确保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环保总局(2004)5号令《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125号政府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他们又结合地区实际,积极作出了“禁现”的规定。
《规定》要求该市所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含阿拉尔市,下同)应当鼓励支持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推广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实际,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制定办法,全面推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健康发展。《规定》还明确地划定“禁现”区域,规划了各部门的职责等。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已经开始施行。(何万民)编后:2003年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中,没有将新疆阿克苏列为“禁现”城市范围,但该市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计,主动要求“禁现”,我们应当为这种工作的主动性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