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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混企业利用受托加工侵蚀增值税税基应引起重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6-0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转自江苏国税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商混企业利用受托加工侵蚀增值税税基应引起重视
      国税发【2000】37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发现一些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利用受托加工的形式侵蚀增值税税基,从而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具体情况是由建筑公司提供水泥、砂子、石子等主要原材料,委托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工商品混凝土。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只能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加工费收入征收6%增值税(因混凝土生产企业大都为小规模纳税人),与自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比较,增值税税基中明显缺少了水泥、砂子、石子等主要原材料价值,造成了绝大部分增值税的流失,建议上级尽快完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征收办法,最大限度地堵塞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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