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日前,济南市建委出台了《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2006年7月1日施行。《规定》明确了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监理等有关供需活动各方的质量行为,全面规范了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可有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从生产企业资质、原材料到交货检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同时,还就违反本《规定》的各种行为明确了处罚的具体要求。
该《规定》的两个明显特点:一是强化监督管理。《规定》明确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使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不仅监督检查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有关的各方质量行为,并可跟踪见证抽检预拌混凝土的组成材料的质量情况;出厂、交货时的塌落度,检验试件的留置和强度检验情况。二是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规定》明确对生产、使用、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行为,监督机构可视其情节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行为、责令停工整改、委托法定检测机构鉴定监测、报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