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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7-03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国混凝土网
核心提示:1

      律师:立法上没有更多解释,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由法官自由裁量

  两起合同纠纷,均是被告起诉要求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令人费解的是,一个请求支付违约金1万元,法官认为过高;另一个请求支付违约金20万元,法官却予以支持。 
 
      对此,法官言明理由:合同约定并非绝对标准,根据合同法,法院有权依照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数额酌情增加或减少。损失未举证降低违约金

  2004年4月,家住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的陈耿与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陈购买珠江华轩A1栋住房一套,支付房款38万余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5年5月31日前交房,“如果逾期交房的,逾期不超过30天,则每天按已交房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陈耿称,他收到的接房通知比原定期限晚了8天,按合同约定,违约金应为1.5万余元。开发商虽对延迟交房并不否认,但辩称,房屋在约定交房期限前已具备交付条件,只是工作人员疏忽,将接房通知书上的接房时间填错了,才导致交房延迟。他们认为,尽管自己确已违约,但并未因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了。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未举证自己有何损失,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降低违约金数额——被告只支付违约金2500余元。惩罚违约者判赔货款5%。

      2004年4月,市石塔建筑安装公司(下称石塔公司)与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奥克公司)签订了预拌砼供应合同。同年6月至次年1月,奥克公司向对方供应了预拌砼1.4万余平米,石塔公司本应支付货款431万元,却只付了334万元。

  合同约定:“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支付工程款,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据此,奥克公司起诉对方,要求支付拖欠货款97万及违约金21万余元。石塔公司认为违约金太高,要求调整为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

  法院认为,被告欠下巨额货款未支付,并拖欠达一年多,若按被告的要求调整为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达不到补偿原告损失和惩罚被告违约之目的,遂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并未上诉,此判决已经生效。过高或过低由法官裁定

  九龙坡法院民二庭法官刘健认为,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无疑是鼓励诚实守信、制裁违约行为。该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并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合纵律师事务所韩龙涛律师认为,何谓“违约金过高”,立法上并没有对此作出更多解释,司法实践中一般都由法官自由裁量,但通常不会超过合同约定的本金。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冯乔兵则认为,法学界对违约金的规定一直存在争论。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合同法上的违约赔偿金是以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为主,以惩罚为辅。但有的法律规定则与其不同,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经营者欺诈行为履行双倍赔偿,便是以惩罚为主。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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