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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混凝土协会“串涨”领罚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6-19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兰州晨报
核心提示:兰州市混凝土协会“串涨”领罚单
  省物价局责令其撤销“涨价”文件并罚款两万元该协会成有关新规执行以来我省首家被罚行业协会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兰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成为今年1月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执行以来,我省首家被处罚的行业协会。6月18日,省物价局宣布了对兰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除责令该协会撤销“涨价”文件外,还处罚款2万元。

  据调查,今年3月5日,兰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召集11家会员单位负责人及兰州市建委、兰州市造价站负责人参加会议,协商决定自2008年3月6日起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混凝土价格上调50元;5月20日,该协会再次向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发出调价通知:在每立方米上调50元的基础上再次上调40元,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接到群众举报后,甘肃省物价局检查组在6月6日对该协会2008年3月5日以来统一调整混凝土价格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省物价局在检查后认为,兰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二款“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七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二款之规定,省物价局决定对该协会进行如下处罚:责令协会撤销兰预协(2008)文字第002号、兰预协(2008)文字第003号、兰预协(2008)文字第004号文件,并处罚款2万元。同时,省物价部门也指出,撤销兰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的“涨价”文件,并不是要求会员企业把价格恢复到涨价以前的水平,企业还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

  省物价局要求兰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2万元上缴省财政罚没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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