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建设局、市政府法制办在媒体上刊登《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施工现场内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主城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执行文明施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安全防护措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及时清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违反上述两条,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接纳或者使用未封闭、无遮盖的运输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的车辆,以及承担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等污染环境的,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