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受贿400多万元,合肥市二建公司第四工程处(以下简称“四处”)主任董某昨天上午在包河区法院受审。庭审时的焦点不是集中在所控受贿事实,而是由董某的身份引起的定性问题,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以企业人员受贿论处。
涉嫌受贿400多万
据指控,董某自1998年任四处主任以来,陆续将四处承接的省药建所、太宁花园、炮兵学院等工程项目交给四处副主任兼项目经理沈某个人承建,将阳光花园、安纺三村、美城雅阁等小区工程项目交给四处另一位副主任兼项目经理偶某个人承建,并在资金方面对两人均有支持。为感谢董的帮助,2001年至2008年期间,沈送给董20万元现金,并分4次支付30多万,为其购买住房一套。偶则共送给董好处费23万多元。此外,董还收受其他人好处费37万元。
2002年四处与长丰土山沙石站负责人陈某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混凝土公司。为取得董的支持,陈某决定送给董部分干股。公司成立后,四处以收取承包费形式将公司交由陈个人承包,自2003年至2008年期间,陈送给董干股分红共计145万元和好处费130万元。此外陈还以各种名义送给董24万元和价值6000欧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
案发后,董某主动要求退赃,交代有近400万元交给亲戚保管。在其配合下,追缴现金100余万元、劳力士手表一块,并冻结银行理财产品近300万元。
身份认定成庭审焦点
检察机关指控,董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所控受贿数额,董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部分异议,认为其中部分属于借款和正常的人际交往,不属于受贿。
庭审中真正的焦点集中在董某的身份上,董的辩护律师认为,合肥市二建四处属于集体企业,其负责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此外董在二建四处工作的身份为工人,并不属于国有企业委派人员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情况。所以应当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