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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0-15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中华建筑报
核心提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10月9日通过了《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其发放散装水泥能力不得低于生产能力的80%。 

  据西安市有关部门介绍,西安现有24个水泥生产企业,年产约300万吨水泥。如果全部实现散装,每年可节约水泥袋装用纸18000吨,折合优质木材99000立方米,再加上造纸所消耗的水、煤、电等,经济效益在亿元以上,环境效益也十分显著。 

  《条例》对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区域和建设工程作了明确规定。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 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在 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这9个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条例还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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