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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普及节能建筑 改善居住生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1-28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长江商报
核心提示:湖北:普及节能建筑 改善居住生态   
  湖北省拟立法推行建筑节能。今后,国家机关建筑、公共建筑将进行节能改造,商品房从开发到销售都必须符合相关的节能标准。目前,条例草案已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节能建筑,曾经只是一种环保观念,也是一种建筑的设计理念。这些年来,节能建筑开始从观念的、理念的推行转向行政的、立法的推行,中央做过努力,一些地方也做过努力,而湖北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让我们从宏观层面看普及节能建筑的积极意义。目前,我们国家的发展观念在转变,高能耗的发展模式要得到调整,需要转型,这已是共识。在此背景下,我们一直对企业生产的高能耗现象非常关注,实际上,生活层面的高能耗现象也绝对不可忽视。据统计,我国住宅建筑能耗一度占了全国能耗的32%,这个数字是惊人的。依靠环保的观念、政府的责任意识,建筑高能耗问题也并非能轻易解决。因此,湖北立法推行节能建筑,这是必要的,值得期待的。  

  稍作回瞻,湖北为推行建筑节能,首先体现于行政部门的自我约束,其姿态是明显的,制度性的构建也在持续进行。9月份,本报曾做过报道:湖北省直机关的能耗统计每到半年和一年都要统计上报一次。能耗指标化,节能标准化,政府节能意识开始融于日常工作中,不再仅仅停留于象征层面。对此,本报也曾刊发评论员文章,表示政府为节能做出了表率,值得称道。  

  如今,除行政部门的自我约束外,立法层面又做出努力,而且能耗控制从机关单位向公共建筑、商品房继续扩展,几乎囊括了所有类型的建筑。政府要表率,这是个很好的开始,而立法推行节能建筑,更有助于“节能标准”向公益的、商业的领域全面渗透。也许以前谈节能建筑,还只是体现了环保观念与政府责任意识;今后,在湖北,节能建筑就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一部分,甚至直接改善着我们的居住生态。  

  建筑要符合各自的节能标准,这会成为一个硬性的要求,法定的要求。如果没有立法推行,节能仍然只是观念,最多不过是行政部门内部的制度约束。有了立法推行,节能的标准有了控制力,也为普通市民赋予了相关的权利,即“节能”今后可以当作要求提出。正如早年“采光权”一词的出现,今后,“节能权”或许也可以成为一种新的提法。人人有权生活在低能耗的住宅中,生活在拥有自然意义上的舒适住宅中。“适宜人居”的命题,自然也包涵于此。  

  我们希望,通过立法能让节能建筑普及起来,这是对环保的努力,也是对我们生活的改善。因此,立法的进程,以及日后的执行效果,我们会保持关注与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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