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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不合格建材逐出本地 销售将严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2-12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成都晚报
核心提示:四川:不合格建材逐出本地 销售将严处 

  近日,省建设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的通知》。根据通知,我省各级地震灾区将建立起适应村镇建设建材产品量大面广点多的管理体系。对于在日常的巡查和抽查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格建材产品,将清除出本地市场,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建材供应商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地震灾区要重点抓好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用钢材、水泥、砖材、混凝土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人身安全建筑材料的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和有关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产品质量负责,杜绝不合格建材流入施工现场。

  同时,建筑材料等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在建材产品进场验收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等不得验收,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不合格产品要清除出本地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地震灾区要建立村镇建设质量安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各乡镇应确定农房建设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从上到下建立起适应村镇建设建材管理体系。发现不合格建材产品的,要立即将不合格建材产品清除出本地市场,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对农房重建相对集中、建房户较多的农村居民聚居点,要引导农户对采购的建材产品进行取样,送当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用于农房建设中。

  销售不合格建材将被严处

  通知规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巡查、抽查力度,对使用不合格建材产品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予以处罚。

  对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而且,还要将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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