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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混凝土竟成“糊涂账” 案外人参与调解终明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07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神木法院
核心提示:4月29日,神木市法院锦界法庭韩彦军法官通过邀请案外人参与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

4月29日,神木市法院锦界法庭韩彦军法官通过邀请案外人参与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原告神木市某公司向被告暴某承包的工地提供混凝土,2017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商品混凝土付账单,载明欠款181667.5元,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被告催要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第一次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买卖价款均不予认可,原告认为每一张供货单都是自己将混凝土拉到被告工地签字确认的,且对账单记录181667.5元。被告称该单据仅仅是对账单,不是最终结算依据,且出具对账单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过款项,只因当时工地雇佣工人多,没有保留足够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激烈,庭审无法进行下去。考虑到案情实际需要,韩彦军法官给双方当事人留七天时间回去进行对账。


第二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来到法庭还是面红耳赤、各执一词,彼此账务还有一定差距。韩彦军法官认真查阅双方账单,与当时在供货单签字的工人进行电话联系,了解当时供货、签字情况。同时了解到案外人张某对此事清楚。案外人张某系被告堂哥,亦从事建筑工程工作,和原告也有业务往来,且原、被告均认可此人的人品和威望,韩彦军法官考虑邀请张某介入调解,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韩法官当即通过电话邀请张某到庭参与调解。最终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居中调解、案外人如实讲述事实,最终查明缘由,确认了供货价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暴某向原告神木某公司支付13万元,考虑到被告经济能力,当时一次性无法支付,原告同意被告分批分次一年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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