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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水泥企业发生机械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被罚7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31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核心提示:2023年10月24日14时20分许,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水泥部制成工段3#配料站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0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2023年10月24日14时20分许,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水泥部制成工段3#配料站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0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被处罚单位: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黄庄村


邮政编码:277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成文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


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23年10月24日14时20分许,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水泥部制成工段3#配料站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0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10月26日,峄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于12月21日形成了《峄城阴平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0·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12月23日,《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峄城阴平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0·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峄政函字﹝2023﹞80号)批复了该报告。


主要证据:《峄城阴平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0·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峄城阴平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0·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山东申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郑成文和徐基军身份证复印件、徐基军任命文件复印件、郑成文和徐基军2023年度工资明细。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40号第3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柒拾万元(¥:700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峄城区财政局非税代收银行网点,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峄城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峄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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