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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地发生混凝土泵车事故致1人死亡,调查报告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4-16  来源:中国混凝土网  作者:博罗县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经调查认定,博罗园洲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混凝土泵车操作员违章作业导致机械伤害致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5年8月14日5时58分,博罗园洲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综合能源储能产业基地配套建设项目1号厂房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1名工人在楼面操作泵管施工过程中被泵管铁臂压住导致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2万元。



为查清事故经过,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2025年8月18日,博罗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总工会、园洲镇等部门组成的博罗园洲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博府办函〔2025〕58号),县纪委监委同步成立追责问责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事故调查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资料等工作,认定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博罗园洲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1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混凝土泵车操作员违章作业导致机械伤害致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X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惠州祥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祥和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3日,法定代表人王XX,登记机关为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期限:2018年9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8,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博罗县园洲镇沥西经济联合社振兴大道“基围笃”(土名)地段(一照多址)。


2.施工单位: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钦公司”),曾用名:广东中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1日,法定代表人杨XX,登记机关为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期限:2001年11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R,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三角圩住宅区14格之1、2、3号5楼之一。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住建部核发,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省住建厅核发,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


3.监理单位:深圳市振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振强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8日,法定代表人徐XX,登记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期限:2005年4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皇岗路与滨河路交界东南皇城广场大厦511、512、513。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住建部核发,有效期至2029年7月24日),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省住建厅核发,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4.混凝土泵车单位:深圳市芦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芦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0日,法定代表人杨XX,登记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经营期限:2012年5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G,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甘李二路佳和园A2栋501。经营范围:建筑设备、机械设备的租赁(不含融资租赁业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提供混凝土设备施工服务;建筑设备、机械设备的租赁;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保险、银行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及其他国家禁止、限制项目)。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部位及现场管理等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5时58分。


事故发生地点为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综合能源储能产业基地配套建设项目1号厂房2楼板面(以下简称板面)及该工地内部道路西北侧路面近厂房方向(以下简称西北侧)。板面现场工作人员有胡XX、杨XX、陈XX、黄X等人,西北侧有工作人员魏XX。


事发时西北侧现场混凝土上泵车1(以下简称泵车)未使用垫木、未合规使用垫板、未对地面承载力进行核验、将右后支腿侵入楼面外侧脚手架、四个支腿臂展延伸不一致、未对车辆水平情况进行核验、未设置合规的安全警示标识。


事发时建设方日常监管人员不在位;施工方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员不在位;监理方监理人员不在位。


泵车操作员、施工方安全员、技术员等均未履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核验地面承载力等手续,导致泵车右前支腿位置承载力2超限,地面受力突然向下坍塌1.2米,导致泵车泵架向下砸到正在侧下方执行扶正泵架软管作业的工人胡XX,后胡XX经抢救无效死亡。


2.员工教育培训、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1)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综合能源储能产业基地配套建设项目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严格,对临时招募的农民工不开展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巡查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在8月14日4时至6时期间,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岗位工人等均未发现涉事泵车存在未使用垫木、未合规使用垫板、未对地面承载力进行核验、将右后支腿侵入楼面外侧脚手架、四个支腿臂展延伸不一致、未对车辆水平情况进行核验、未设置合规的安全警示标识等安全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杨XX,总工程师为周XX,安全总监为李X,项目负责人为谭XX,技术负责人为杨XX,专职安全员为梁XX、朱XX;但经查询7月和8月份无两名施工报建专职安全员实名制打卡记录,记录1人(林XX)为非报建人员未完成报建变更手续,专职安全员设置形同虚设。


(2)深圳芦源公司涉事操作员在未使用垫木、未合规使用垫板、未对地面承载力进行核验、将右后支腿侵入楼面外侧脚手架、未对车辆水平情况进行核验、未设置合规的安全警示标识的情况下违章作业,且公司未能提供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台账记录。深圳芦源公司有8名工人,调度1人,安全管理由调度监管,具体的安全管理架构为法人杨X贵、调度黄X、员工。


深圳芦源公司提供了《泵车安全操作流程》《安全管理条例(公司)》,但《泵车安全操作流程》中第一条第四点规定:“在处于暴风雨状态或风力达到8级或8级以上时(风速16~17M/S),不得使用臂架”与涉事泵车《中联重科62米混凝土泵车操作保养手册》1.4.2风速3应当限制在6级(13.89米/秒)不符。《安全管理条例(公司)》第四章第六条明确规定“选定坚实的场地架好泵车,不能确保安全的场地,坚决不下去,要及时与工地沟通,调换修整场地。杜绝蛮干,严禁野蛮施工。”但事发前,该公司无人对施工项目进行过承载力核验,制度形同虚设。


(3)深圳振强公司对现场人员管理不到位(施工报建7人,经查询7月和8月份有4人有实名制打卡记录,其中1人为非报建人员未完成报建变更手续),未及时提醒施工单位与泵车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总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情况未及时指出并督促其整改,现场监理人员在泵车进场后未对涉事泵车调整作业位置后的新作业场地进行验收,移位后未检查泵车定位、支腿支撑情况及其稳定性,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2025年8月7日,广东省中山市发生一起吊车倾翻的事故,造成一人轻伤,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举一反三方面考虑不全面,未将混凝土汽车泵作业纳入重点检查排查范围。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13日,广东中钦公司综合能源储能产业基地配套建设项目1号厂房(4层)项目从深圳芦源公司租赁混凝土泵车(车牌号粤BHN277),用于泵送业务。当日19时许,混凝土班组(死者所在班组)开始浇筑6-9轴交B-F轴的二层梁板砼,至8月14日4时许完成。


4时41分,泵车转移到项目西北侧施工通道,进入事发点位,泵车操作工魏XX、黄X放置随车配置的四块垫板(规格为60cm*60cm橡胶板)。


5时10分泵车开始泵送作业。


5时58分泵车右前支腿突然陷落,泵车向右前方向倾斜,导致在二层梁板工作面作业的混凝土浇筑工胡XX被泵车臂架前端砸中受伤,经送医紧急抢救无效身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查看现场,死者受伤现场无监控画面,且已被降雨及救援部分破坏,图1为死者受伤现场。


图1


图2为泵车支腿塌陷位置,塌陷深度约1.2米,地面覆有约15厘米厚度的混凝土层,混凝土层下地质为回填土,掏挖时伴有流水,显示地土层存在孔隙。


图3为泵车右后支腿侵入脚手架位置,显示垫板未按要求正向摆放,未正对中心。


图4为从塌陷处挖出的垫板,现场查看有明显受力摩擦损坏痕迹。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胡XX,男,湖南双牌人,41岁,中钦集团临时聘用混凝土操作工,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8月14日10时许宣告死亡。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有关规定,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暂定为17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8月14日5时58分许事故发生,胡XX被泵管铁臂砸伤。


6时05分,广东中钦公司混凝土班组组长陈XX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同时深圳芦源公司泵车操作员魏XX拨打了110公安报警电话。


6时26分,急救车到达现场。


6时50分,伤者(胡XX)被120转送往东莞市松山湖中心医院救治。


10时00分,经东莞市松山湖医院救治,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18时59分,园洲镇政府将事故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


19时02分,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


19时36分,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19时10分,园洲镇政府报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


21时31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应急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8月14日6时05分,混凝土班组组长陈XX拨打了120救援电话,同时组织开展救援。


6时26分,园洲镇九潭卫生院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


6时50分,园洲镇九潭卫生院将胡XX送达东莞市松山湖中心医院。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8月14日10时00分,伤者(胡XX)经东莞市松山湖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8月16日14时30分,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在园洲镇综治办签署赔偿协议书,协议赔偿人民币172万元,公司随即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其他负面舆情。


8月17日,死者完成火化。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能第一时间响应,迅速参加现场应急处置,拨打报警和救援电话,妥善处置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得当,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8月14日5时10分许,混凝土泵车(粤BHN277)操作员黄X、魏XX在工地西北侧通道进行泵送作业期间,泵车支腿架设严重违规,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未使用垫木、垫板未正向摆放、右前支腿未完全伸展、右后支腿侵入脚手架区域)进行作业,未对地面承载能力进行核验,未发现泵车作业位置地基失效、右前支腿支撑点位地基极限承载力不足33.6吨4的情况,泵车进行浇捣作业48分钟后,右前支腿下方地基局部突发塌陷并下陷约1.2米,导致泵车臂架系统失稳并向右侧倾斜,泵管与泵送软管连接处击中正在楼面作业的混凝土工胡XX,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根据广东省惠勘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专家提供的《综合能源储能产业基地配套建设项目1号厂房(4层)混凝土泵车支腿及基础承载力安全验算》的技术报告显示,该项目泵车作业位置的地基为素填土,承载力特征值为50KPa;临时道路路基是原土压实(压实度为92%),采用15cm厚C20混凝土。


依据品茗建筑施工云安全计算软件2026版(V5.0)验算,确定事故时泵车支腿状况下,素填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为50KPa,则底层垫板应为:8~10mm厚,S≥5.04㎡钢板,可选用2.6m×2m、2.8m×1.8m、3m×1.7m等型状钢板,才能保证支腿安全。


事故时泵车支腿状况下垫板(0.6m×0.6m)基础承载力验算计算结果为单个支腿传至基础顶面的轴向力标准值为:


N'=9.8×Nk=9.8×33.025=323.645kN


考虑混凝土垫层45度扩散角后,单个支腿受力面积为:


Ad1=(0.6+2h0tan45°)×(0.6+2h0tan45°)=(0.6+2×0.15×tan45°)×(0.6+2×0.15×tan45°)=0.81㎡


单个支腿垫板的底面平均压为:


p=N'/Ad1=323.645/0.81=399.562kPa>fak=50kPa


地基基础验算结论:在使用0.6m×0.6m垫板情况下,混凝土泵车塌陷位置支腿实际受力为399.562kPa,支腿受力位置基础承载力为50kPa,超出实际承载力7倍,不满足施工要求。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了解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等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


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与分包单位(深圳芦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能实施有效的统一协调与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落实,临时招聘人员胡XX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直接上岗作业;危险作业管理失控,未编制混凝土泵车专项施工方案,未明确并落实支腿地基验核、旁站监督等关键管控措施;项目管理与作业组织存在系统漏洞,项目部赶工组织混乱,在未报备且未进行充分风险研判的情况下,盲目安排夜间作业;技术管理存在缺陷,未结合场地实际编制有针对性的泵车作业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不清;现场协调指挥失效,安全监督缺位,事发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备案安全员均不在场,值班安全员疲劳离岗,现场无专职安全员监护泵车移位及架设作业。


深圳市芦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作业现场地基条件进行勘察与验算,默许操作人员在未知承载能力的地面架设泵车;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流于形式,未监督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支腿垫设规范,也未对夜间和高风险作业实施有效管控;操作规程设置不规范,对操作人员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其熟练掌握岗位风险及应急处置技能。


深圳市振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失职:对总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及变更情况未提出监督意见;未对泵车进场验收及作业条件进行持续监督,泵车移位后未重新核查支腿状况及地基安全;对夜间混凝土浇筑危险作业未实施旁站监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事故隐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流于形式,对分包单位管理缺失,现场安全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严重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未覆盖临时用工人员,技术管理存在漏洞,专项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为避开台风天气抢工期,私自开展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夜间作业,最终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深圳市芦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作业现场地基承载力进行核验,泵车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未按规范使用垫木、垫板,未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安全风险失控。


深圳市振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监理职责,对总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协议签订情况失察,对泵车移位后的作业条件未进行复查,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现场重大事故隐患。


(二)有关监管部门


1.惠州博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5不到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不力,未能根据园区发展实际及时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安全防范有关工作的综合服务部直到2025年2月才成立;综合服务部成立后,长期依赖属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能,发挥安全防范管理的主观能动性不足;未建立健全园区企业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安全检查随意性大;对园区企业开展施工建设行为长期失管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


2.博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检查中未能发现中钦集团私自更换报建安全员及振强公司私自更换报建监理的情况;对事故项目抢工期、夜间连续浇捣混凝土作业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谭XX,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综合能源储能产业基地配套建设项目负责人,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分包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专职安全员的管理不到位,未组织人员对临时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人员对临时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允许专职安全员不在岗,未组织人员校核地基承载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博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周XX,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在明知临时用工胡XX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违规默许其上岗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危险作业交接班仅有口头交代而无书面记录,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博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梁XX,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综合能源储能产业基地配套建设项目1号厂房项目专职安全员,事故发生时不在岗,未对进场设备及操作人员资质进行核查,未履行现场安全巡查职责,未落实实名制打卡,建议由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4.朱XX,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综合能源储能产业基地配套建设项目1号厂房项目专职安全员,长期缺位,未履行现场安全巡查职责,未落实实名制打卡,建议由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5.林XX,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综合能源储能产业基地配套建设项目1号厂房项目专职安全员,虽非项目备案的专职安全员,但存在实际任职情况,事故发生时不在岗,未履行现场安全巡查职责,未对进场设备及操作人员资质进行核查,建议由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6.杨XX,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综合能源储能产业基地配套建设项目1号厂房项目施工员、生产经理助理,安排涉事混凝土泵车转移作业点位后,未对新作业点位开展检查监督,现场监管职责落实不彻底,建议由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7.杨XX,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综合能源储能产业基地配套建设项目1号厂房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编制混凝土泵车专项施工方案,未对分包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由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8.杨XX,深圳市芦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安排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地基承载力进行核验,未要求总包单位对作业现场地基承载力进行核验,对泵车操作人员未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范使用垫木、垫板违章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博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9.魏XX,深圳市芦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车操作员,在未使用垫木、未合规使用垫板、未对地面承载力进行核验、将右后支腿侵入楼面外侧脚手架、未对车辆水平情况进行核验、未设置合规的安全警示标识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深圳市芦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10.黄X,深圳市芦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车操作员,在未使用垫木、未合规使用垫板、未对地面承载力进行核验、将右后支腿侵入楼面外侧脚手架、未对车辆水平情况进行核验、未设置合规的安全警示标识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深圳市芦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11.姚X,深圳市振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对大型机械设备进场组织有效验收,未督促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总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及变更情况未提出监督意见并督促整改,未有效组织对项目工地地面承载力进行评估与核查,未确保监理人员到位及履职,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事故隐患,建议由博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2.邢XX,深圳市振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派驻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未依法履行工程监理安全职责:在泵车转移至西北侧作业点位后,未对支腿支撑情况及地基安全条件进行重新核查验收;对总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及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未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夜间进行的混凝土浇筑危险作业未实施有效的旁站监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泵车支腿架设严重违规等现场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振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博罗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问责意见,由博罗县纪委监委提出。


(三)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流于形式,对分包单位管理缺失,现场安全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严重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未覆盖临时用工人员,技术管理存在漏洞,专项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为避开台风天气抢工期,私自开展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夜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博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深圳市芦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作业现场地基承载力进行核验,泵车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未按规范使用垫木、垫板,未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安全风险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博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深圳市振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监理职责,对总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协议签订情况失察,对泵车移位后的作业条件未进行复查,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现场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博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惠州博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博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博罗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此次事故代价惨痛,教训极其深刻,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在多个环节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虚化,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广东中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淡薄,“重效益、轻安全”思想严重。在台风预警期间为赶工期违规组织夜间施工,却未能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安全管理形式主义突出,虽有规章制度但执行流于形式,安全培训“走过场”,隐患排查“纸面化”。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且履职不到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在危险作业时段集体缺位,现场管理严重失控。


(二)风险辨识与管控能力极度匮乏,未能守住事故预防的第一道防线


涉事各方对混凝土泵车作业这一高风险工序缺乏基本认知和有效管控。总包单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开展技术交底;分包单位操作人员凭经验违章作业,对地基承载力这一关键风险视而不见;监理单位对重大风险失察。企业对特殊天气条件下的衍生风险认知不足,对夜间施工、交叉作业等风险叠加状况既无辨识更无预案,风险管控措施与实际作业严重脱节。


(三)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存在盲区与短板,未能形成有效监督合力


园区管委会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机构设置滞后,职责边界不清,存在“都管都不管”的监管真空。住建部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对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更换、打卡制度执行等情况掌握不全面,部门间信息壁垒未打破。各部门间协同机制不畅,预警响应衔接不到位,未能形成监管合力。


(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氛围尚未形成,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亟待提升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成为习惯。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技能不足,涉事操作人员对泵车架设的基本规范和要求掌握不清。园区安全文化建设滞后,未能形成自觉遵守安全规程的良好氛围。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筑牢安全管理根基


一是强化领导责任落实。全县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危险作业时段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二是深化风险辨识管控。住建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混凝土泵车等大型机械设备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批流程,强化技术交底和旁站监督。三是提升隐患排查质量。建立以风险管控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制度,特别要加强夜间施工、交叉作业等高风险环节的巡查检查。四是确保安全培训实效。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和临时用工的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五是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强化精准监管执法,消除安全监管盲区


一是明确监管职责边界。建议县安委会将园区管委会纳入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管委会要尽快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厘清内部分工,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现园区企业监管全覆盖。二是实施差异化精准执法。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大型机械设备作业的监管力度,推行“四不两直”“错时监管”等方式,提高执法实效性。三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发现的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四是提升监管人员能力。加强各部门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发现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一是扩大教育培训覆盖面。政府部门要组织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强制要求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二是强化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通报典型事故案例,让所有企业受到警示教育。三是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1事故混凝土泵车型号:中联重科62米混凝土泵车。


2支腿最大承载力:33.6吨。


3《中联重科62米混凝土泵车操作保养手册》1.4.2风速:臂架不能在大约6级(50km/h)风力的天气中使用。事发时,现场风力未达到6级。


4 《中联重科62米混凝土泵车操作保养手册》前支腿压力33.6吨,后支腿压力34.9吨。右前支腿支撑点位于工地西北侧外脚手架基础区域,该点位为回填土地基,表层虽有约15 cm混凝土硬化层,但其下土层松散、存在孔隙且有渗水,实际承载力不足33.6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XX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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